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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变革婚姻登记管理 | |||||
作者:李惜娟 文章来源:岳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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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民政厅:各地乡镇一般情况下不再设立婚姻登记点,有关涉外婚姻登记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乡镇一般不设登记点    湖南省民政厅对湖南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省民政厅根据湖南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规定,城市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市辖区民政局或不设区的市民政局;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县(市)民政局;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过大的县(市),县(市)民政局可以在边远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县(市)民政局在乡(镇)所设的婚姻登记点,应报省民政厅备案。    这意味着,原本在乡镇一级广泛设立的婚姻登记点,绝大多数将退出历史舞台。    市州仅办涉港澳登记    以前,湖南除省民政厅对涉外婚姻登记拥有管辖和办理权外,另有三个市,即长沙、邵阳、衡阳三市可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的婚姻办理登记。此次《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后,涉外婚姻以及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的机关,为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仅可办理辖区内居民同香港、澳门居民的婚姻登记。    省民政厅同时规定,严禁成立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介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业务。    禁止给登记设关卡    省民政厅同时规定,任何地方不得给婚姻登记随意增设任何程序或附加任何条件。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出具条例规定之外的任何证明、证件;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在其出示的证件、证明及其他文本上就婚姻登记签署意见或进行验证。不得以婚姻服务中心等名义与其他任何部门合作开展婚前教育、婚姻咨询、婚前体检、离婚调解等收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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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惜娟 责任编辑:李惜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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