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岳阳婚姻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浓情咖啡 >> 爱情美文 >> 文章正文
  婚姻,一个多元方程           ★★★ 【字体:
婚姻,一个多元方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岳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9    

“爱情”如何定义?婚姻怎样理解?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关于爱情,某国外学者认为:那是一种在传宗接代本能基础上产生于男女之间、使人能获得强烈生理和精神双重享受的、综合的(既是生物的,又是社会的)、互相倾慕的感情,是人际之间吸引的最强烈形式。

 

关于婚姻,先看古代几种较为权威的解释:《白虎通》中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礼记》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夫妇之义,由此始也。”

 

再看一法国思想家关于婚姻的描述:互相研究了三周,相爱了三个月,吵架了三年,彼此忍耐了三十年——这就是婚姻。意味悠长的冷幽默。

 

代一些教科书上文绉绉的定义: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依照一定的社会规范(如风俗、伦理、法律等等)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成立的标志,从其表现形式上看,它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如此云云

 

作为两个概念,哪种解释都容易被记住甚至一字不落的背会,但要真正参透个中滋味、成功地使爱情融于婚姻并贯穿始终恐怕是所有人一生都不可企及的奢望

 

绝大多数男女应该都是怀着白头偕老的愿望走进婚姻的——无论恋爱时如火一样热烈还是如溪流般含蓄,是一帆风顺的甜蜜还是百转千回的坎坷,也无论婚前感情积累是深还是浅。怀拥同样美好的愿望,是否就意味着两个人就有缘相伴一生呢?当今的高离婚率残酷而又客观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爱情不是镜花水月,婚姻则更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是与两个人相关的一切繁杂。同一个人的思想都有冲突的时候,更不用说婚姻中两个独立的个体,所以矛盾、热吵、冷战是所有家庭中不可避免的内容——有差别的只是频率和强度。

 

其实吵架也算是一种交流方式,能把彼此正常状态下不好表达的不满、委屈、要求等以一种激烈的方式宣泄出来,疏导自己被压抑情感的同时又让对方明白自己的感受,反过来,从对方的“声讨”与“控诉”中也可得知对方的所需所想,此为其积极的一面。只是,此种交流“度”很难把握——偶一为之,尚可谓“调剂”、“交流”,三天两头则必伤感情。——能否恰到好处地控制频率,此“度”一;“交流”时若仅限于言语上唇枪舌剑的过招,还可称之为“君子之争”,若一方(或双方)由于教养和素质的欠缺或自制力的失控对对方施以谩骂和武力,性质则剧变,情感上不可愈合的伤痕就会就此形成。——能否始终保持吵架的文明,此“度”二。而这两个“度”,哪对夫妻又能都控制得很恰当?

 

当感情在一次次的战争中消磨殆尽,婚姻的红灯就亮了。

 

在婚姻中,不乏支配欲很强的一方,他企图主宰家庭中的一切大事小情。那样的人有一共同点:总觉得只有自己最英明,而对方的认识要么偏颇要么幼稚,于是妄图把自己的所有思想——关于夫妻的角色、关于孩子的教育、关于工作的态度、关于自己的好恶等等——强加于对方。一个家庭中如果不幸有那样的一方存在,那么高频率的争吵就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人愿意与长期容许别人无理的干涉自己正当的行为与思想的自由!

 

爱情的保质期有仨月、十八月、两年等等之说,谁也不会对具体的数字较真,因为那不是有形的商品,没有鉴定其保质期的部门,也没有一统一的标准。但那些数字却说明了一个不用明说的问题。

 

两个人相处日久,当一切变成了一种习惯,当彼此的优点被忽略缺点被放大,当注意力被构成生活的诸多琐碎分解得零零落落,哪里还会有关于爱情定义里的“能使人获得强烈生理和精神双重享受的倾慕之情”?哪里还会产生“强烈的吸引”?!

 

当倾慕与吸引不再,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怎样才能在同一屋檐下和睦、和谐、和美的生活?想必是有大学问的。婚龄虽已近七年,感觉也没多少长进,理解仅流于皮毛而难得其中精要。

 

大多数人都在路上。

 

婚姻,一个多元方程——解不出唯一的答案。


文章录入:李惜娟    责任编辑:李惜娟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当婚姻变得苍白,我们到底该
    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决定同性恋
    婚姻中没有了信任,还有什么
    婚姻的代价
    如何让婚姻更长久?——我眼
    当婚姻遭遇冷战后
    当婚姻遭遇了出轨,究竟是谁
    一个男人的婚姻思考
    欧洲婚姻出现新趋势:平静接
    这样的婚姻我该怎么继续走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2005-2006 岳阳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惜娟
    Copyright (c) 2005-2006 hunyi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501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