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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死亡申请书 | |||||
作者:李惜娟 文章来源:岳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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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  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  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  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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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惜娟 责任编辑:李惜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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